軟件企業退稅問題

軟件企業退稅問題

《關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按百分之十七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稅負超過百分之三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

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爲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作爲軟件企業的增值稅稅收籌劃,認爲軟件企業的籌劃點主要是在含增值稅銷售收入一定時,儘可能多退回。增值稅的金額,因爲按上述規定,該稅在一定條件下是免徵企業所得稅的,所以此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