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訴訟中代理人有哪些權限

醫療事故訴訟中代理人有哪些權限

醫療事故訴訟中的代理人權限有: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委託代理權限分爲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二種代理方式。

一般授權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進行訴訟行爲,而無權處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特別委託代理除代理被代理人的訴訟行爲外,可以根據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處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如代爲當事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上訴、代爲簽收法律文書、代爲領取執行款或履行款等。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爲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