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房如何變租賃人

使用權房如何變租賃人

使用權房變更承租賃人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圖章;

2、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3、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4、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註銷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5、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簽訂的同意過戶協議公證書;

6、過戶申請書。

使用權房的受讓方必須是本市戶籍。出讓方要到區房地產交易中心,索取徵求房屋隸屬的房管所(物業公司)同意轉讓與否的徵詢意見單,徵詢內容包括所在的地塊有沒有因爲即將動拆遷而凍結轉讓;有沒有違章搭建;出讓方有沒有退路;有沒有欠繳房租等事項。如都符合,由房管部門簽署同意轉讓意見,再返回到區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轉讓。一般來說,受讓方在對方沒有看到出讓方拿到房管部門對該房轉讓無異議的徵詢單前,不要輕易作出包括預付定金在內的購買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