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和受理。
申請,是指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發生的爭議依法請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的行爲。受理,是指仲裁機構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後,認爲符合受理條件,決定立案進行仲裁的程序。
(2)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機構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員會直接仲裁,而是通過一定的組織實現的,這個組織稱爲仲裁庭。
(3)開庭和裁決。
開庭是仲裁庭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蔘加下,對仲裁請求進行實體審理和裁決的活動。裁決是仲裁審理的最終程序,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