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類型有哪些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類型有哪些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根據裁決書的效力劃分,可將仲裁庭做出的裁決分爲以下兩種類型:

1、非終局的仲裁裁決;所謂非終局的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所涉勞動爭議事項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一般是15日;未提起訴訟的,則裁決書生效否則不生效。

2、終局的仲裁裁決。終局的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所涉勞動爭議事項作出的裁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不被撤銷,系具備執行力的裁決,可作爲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依據。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