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仲裁程序如下:(一)申請和受理。(二)仲裁庭的組成。(三)開庭和裁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條,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