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徵地補償標準規定

青海省徵地補償標準規定

根據《關於公佈調整更新後的青海省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規定,青海省徵收集體土地的徵地補償標準如下:

1、耕地補償標準爲該地區對應徵地統一年產值的20倍,徵地後以行政村爲單位人均耕地不足0.3畝的按30倍計算

2、牧草地補償標準爲該地區對應徵地統一年產值的11倍。菜地、園地視同同等條件的耕地。林地按該地區同等條件耕地的徵地統一年產值6倍計算。未利用地按鄰近地類統一年產值1倍計算。建設用地按鄰近地類標準補償。

3、徵用國有農用地的參照上述標準執行;涉及收回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應給以合理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