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徵用補償標準規定

農村土地徵用補償標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