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貨幣制度

唐朝的貨幣制度

唐朝的貨幣制度爲錢帛兼行,即以實物貨幣和金屬貨幣兼而行之的多元的貨幣制度。

唐王朝建立後,統治階級迅速出臺了當朝的鑄幣政策,武德四年七月,”廢五銖錢,行開元通寶錢,徑八分,重二銖四絫唐朝的貨幣制度,積十文重一兩,一千文重六斤四兩。“確立了國家鑄幣的法幣地位。與此同時,又繼承魏晉南北朝時期以絹帛爲貨幣的傳統,實行了”錢帛兼行“的貨幣制度,錢,即銅錢,帛則是絲織物的總稱,包括錦、繡、綾、羅、絹、絁、綺、縑、紬等,唐朝的貨幣制度實際爲一種以實物貨幣和金屬貨幣兼而行之的多元的貨幣制度;貨幣制度指國家對貨幣的有關要素、貨幣流通的組織與管理等加以規定所形成的制度,完善的貨幣制度能夠保證貨幣和貨幣流通的穩定,保障貨幣正常發揮各項職能,依據貨幣制度作用的範圍不同,貨幣制度包括國家貨幣制度、國際貨幣制度和區域性貨幣制度,根據貨幣的不同特性,貨幣制度分爲金屬貨幣制度和不兌現的信用貨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