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幾年

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幾年

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爲: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和城市基層政權的重要基礎,也是黨和政府聯繫人民羣衆的橋樑和紐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