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驗收標準

商品房驗收標準

商品房驗收標準如下:

(1)規劃要求是否落實;

(2)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是否建設完畢;

(3)單項工程質量驗收手續是否完備;

(4)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是否落實;

(5)物業管理是否落實;

(6)開發商是否具備證件。要求開發商提供該房產項目的竣工驗收備案表,並查看所購的房屋是否在該表的範圍內。此外還要讓開發商提供交付許可證、實測面積數據等,收取《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第17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