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病歷分爲三種:1、住院病歷,醫院保管時間不得少於30年,遺失或損壞均爲院方責任。2、在醫院建立檔案的門診病歷,醫院保管時間不得少於15 年。3、由患者保存的門診病歷,包括化驗單、檢查單、掛號票根等,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