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和裁定的區別

判決和裁定的區別

1、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有若干個。

2、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後,記入筆錄即可。

3、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爲10日,而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爲5日。裁定書是裁定的書面形式。其格式、寫法和署名,與判決書基本相同,只是內容相對簡單。

4、判決只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既解決實體問題,也解決程序問題。適用裁定解決的實體問題,如在執行期間依法減刑、假釋等;解決的程序問題,如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以及當事人耽誤期限,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的申請是否准許時,可以適用裁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