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是否有中斷

勞動仲裁是否有中斷

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可以中斷。原則上,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爲1年,1年的起算點爲申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時;但是如果在這1年期間,申請人有向對方主張權利或者是向勞動行政部門尋求救濟,或者是對方同意履行義務,都可以適用時效中斷。也即在發生上述事由時,勞動仲裁的時效重新起算。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