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保證人的責任有:監督被保證人遵守相關規定,發現被保證人違反規定的行爲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爲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爲,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