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4、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