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2)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這裏“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包括:①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發作期,未完全緩解。②症狀雖已緩解,但穩定性差的病人,即間歇期短,易於反覆的病人,不可急於婚戀。③嚴重的癲癇患者。④高度智能缺損者。這就是說,患有以上這些疾病的人是禁止結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