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費用由誰承擔

鑑定費用由誰承擔

鑑定費實行“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鑑定機構。司法鑑定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鑑定費由負擔舉證義務的一方墊付。

由法院根據案情,法院判決如果全部敗訴當然是全部由敗訴方承擔。如果有一部分訴求得到支持,各承擔一部分。現行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章 訴訟費用交納標準。

按照法律規定,鑑定費用應該由委託單位墊付(刑事案件委託單位一般都是辦案機關,偵查階段是公安機關、檢察院,訴訟階段也可是法院),具體費用與委託鑑定項目有關,可諮詢鑑定機構。

【法律依據】: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提供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翻譯的,不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