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與合同撤銷有什麼區別

合同解除與合同撤銷有什麼區別

(1)從發生原因來看,合同撤銷權的發生一般是基於法律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54條之規定,引起合同撤銷的原因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情形下所訂立的合同;而合同解除權的發生,既有法律的規定,即《合同法》第93條、第94條,又有當事人的約定。

(2)從適用範圍來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適用於合同關係;而合同的撤銷不僅可以適用於合同,對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爲合同,均可予以撤銷。

(3)從合同關係的消滅來看,合同的撤銷必須由撤銷權人提出,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而合同的解除則可以通過當事人協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權而達到目的,不必經過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裁決。

(4)從發生的效力看,合同的撤銷都有溯及力,《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而合同的解除要根據合同的履行情況和合同的性質及當事人的意願來決定合同被解除後是否具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