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夫妻的共同債務

如何認定夫妻的共同債務

一般而言,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對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難以確認的,由有直接證據證實承擔義務的一方負主張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的舉證責任。當事人主張由夫妻一方承擔債務,又舉證不能的,人民法院也無法查實的,法院一般從公平分擔舉證責任角度出發,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只有這樣,才能減少或杜絕在訴訟中夫妻一方或雙方規避法律,逃避債務,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爲。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依此規定,若債權人主張共同債務,需證明債務人夫妻是否合意舉債或該筆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現實生活中,債權人可以通過要求債務人夫妻共同簽字來確認債務人夫妻是否合意舉債,但對於一方舉債後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則毫無辦法,債權人對此很難舉證,造成很多共同債務無法認定,法律在此喪失了應有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