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如下:

1、一方借款從事經營活動的。對夫妻一方借款從事經營活動的,除該借款是從事個體工商、農村承包經營活動外,其所擔負的債務,都應以一方是否經對方同意、借款一方所從事的經營收入是否已成爲夫妻共同財產爲標準來考慮該債務的償付,另一方應否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

2、一方借款是否是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

3、一方的借款是否未經對方同意,而擅自去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4、夫妻智力投資之債。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中一方借款爲上大學、出國留學或爲學習某項技藝等,對這種夫妻智力投資借款,不能一概而論,應對進行智力投資後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收益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