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考慮哪些因素

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考慮哪些因素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爲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有兩個特徵:

1、須產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也不是絕對的。

2、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

一般來講,爲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該包括以下情形:

1、因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所負的債務;

2、爲撫養孩子、贍養父母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爲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購買、修建、裝修房子所負的債務;

5、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體活動等所負的債務;

6、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所發生的債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