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自治和區域自治的區別

高度自治和區域自治的區別

1、定義不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制度。

2、各自目的不同。民族區域自治,是爲實現少數民族當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內部地方性事務的權力,因此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自治權比一般行政區域高。

3、權利範圍不同。民族區域自治享有民族立法權、變通執行權、財政經濟自主權、文化、語言文字自主權、少數民族幹部具有任用優先權。

4、特點不同。一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

二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不只是單純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與區域因素的結合,是政治因素和經濟因素的結合。

高度自治是以中央完整地對特別行政區行使主權爲前提的,實行高度自治是以維護國家統一爲前提的。“一國”與“兩制”的正確關係應當是在堅持“一國”的前提下,允許一些地區實行不同的制度,爲了維護國家主權,爲了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有關國防、外交等權力必須由中央政府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