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縣和縣有什麼區別

自治縣和縣有什麼區別

行政地位與普通的縣相同,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自治縣與一般縣相比具有更多權限。依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它們在行使同級地方國家機關職權的同時,擁有自治權。

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則全部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其他組成人員中,依法合理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幹部和其他少數民族幹部。普通縣則不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