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作爲貪污罪客體物質表現有:
一是國有財產;
二是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
三是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四是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九十一條: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一)國有財產;
(二)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
(三)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