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貪污罪的成立標準是什麼

集體貪污罪的成立標準是什麼

貪污罪的成立標準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

貪污共同犯罪,是指兩個以上具備貪污罪主體資格的人,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具備貪污罪主體資格的人,不具備貪污罪主體資格的人利用其中具備貪污罪主體資格的人的職務便利,共同故意實施貪污犯罪行爲,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