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與侵佔罪的區別有哪些

貪污罪與侵佔罪的區別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爲。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

兩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從犯罪客體上看,貪污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財產所有權,其對象只能是公共財產;而侵佔罪侵佔的是公司、企業財產所有權,其對象既可以是公共財產所有權,也包括私人財物。

二是從犯罪主體上看,貪污罪主體原系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而侵佔罪主體是公司的董事、監事、職工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