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和受賄罪的區別

貪污罪和受賄罪的區別

貪污罪和受賄罪的區別是:

1、侵犯客體不同。受賄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

2、侵犯對象不同,受賄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貪污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共財物。

3、客觀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賄罪是採取爲他人謀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貪污罪是採取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自已主管、經營、經手的公共財物。

4、主觀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賄罪是爲了取得他人或單位的公共財物,貪污罪是爲了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