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掛名”法定代表人有何責任

我國“掛名”法定代表人有何責任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所以說,即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掛名“的,也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主要有:

1、民事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民法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概括由三個內容構成,包括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侵權責任。

2、刑事責任: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其中,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就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有證據證明掛名的法定代表人沒有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犯罪行爲不是掛名法定代表人指令行使的情況下,那麼掛名的法定代表人與犯罪行爲才無關聯,纔不承擔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

3、行政責任:在法定行政違法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要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爲承擔行政責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舉證證明,其對公司的行爲並不知情,且主觀上沒有過錯亦不存在失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十一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