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以下情形的房產無法過戶:
1、被有關部門查封的房產。
2、未解除抵押的房產。
3、業主離婚未辦理析產登記的房產。
4、集體所有土地開發的房產。
5、僞造房屋產權人的委託書進行出售的房屋。
6、賣方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7、拖欠相關稅費的房產。
【法律依據】
《房屋登記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築申請登記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衝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徵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