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下列債務認定爲一方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
2、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3、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5、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爲或犯罪行爲所產生的債務。
7、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時所負的債務。
8、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爲他人提供擔保所發生的債務。
9、夫妻一方因惡習或從事違法行爲而負的債務。
10、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