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債務糾紛處理原則有哪些

夫妻婚前債務糾紛處理原則有哪些

夫妻婚前債務糾紛處理原則有:

一般而言,婚前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但婚前個人債務由債務方承擔清償責任,是與一方婚前財產爲個人財產相對應的。如果夫妻一方將婚前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這時,一方婚前債務性質也因財產性質的變化而轉變爲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這裏,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原則是:“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而夫妻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分割進行償還的債務也僅僅是夫妻債務中屬於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也就是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