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租賃的房屋進行拆遷時,承租人的損失是由房屋徵收部門進行補償的,包括安置補償和停產停業損失。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依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租賃的房屋進行拆遷時,承租人的損失是由房屋徵收部門進行補償的,包括安置補償和停產停業損失。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