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發商隱瞞無開發資格或無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銷售期房;(二)房屋本身的合法性;(三)“售樓宣傳單”的法律效力;(四)開發商對房屋設計單方面做出重大調整;(五)定金風險。【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銷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擅自銷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