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鬧翻了怎麼撤資

合夥人鬧翻了怎麼撤資

如果發生合夥人撤資,可以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內容如下:

(一)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可以進行合夥人撤資。其他合夥人不同意合夥人撤資,合夥人不能從該合夥企業中撤資。如果對方公司擅自撤資,那麼,首先應當看當初雙方的合夥協議對於此有無明確約定。如果有約定不能進行合夥人撤資,那麼應當參照其中違約條款來解決。

(二)若沒有明確約定,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合夥人撤資,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如果違反上述規定進行合夥人撤資,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也就是說,合夥人撤資需要和其他合夥人進行協商,並且合夥協議有違約條款的按照違約條款解決;同時沒有約定合夥期限的,在沒有給其他合夥人造成影響的情況下,可以提前通知其他合夥人進行合夥人撤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