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合夥人退夥是什麼

原合夥人退夥是什麼

原合夥人從合夥企業抽回屬於他(或她)的資本,退出合夥企業的行爲。從法律上說,原合夥人的退夥導致原合夥企業的解散,新合夥企業建立,合夥人之間的經濟關係發生變更。合夥人由於種種原因而退夥,若馬上抽回資本,勢必會影響合夥企業的正常經營,這樣,在合夥協議中可能規定合夥企業可以在合夥人退夥時推遲一段時間再支付資本款,也可以分次歸還,但需向退夥人支付得息。這時,合夥企業應將退夥人的資本轉爲合夥企業的負債。同時確認利息費用和應付利息。原合夥人退夥時可以採用商譽和確認全部商譽兩種方法。確認全部商譽,指確認退夥行爲所隱含的合夥企業全部商譽,商譽由各合夥人按損益比例分享。紅利法不確認商譽,只根據退夥行爲調整合夥人夥權(見商譽法和紅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