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稱之爲其他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而合夥企業的債務責任由合夥人承擔,其並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3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1992〕22號)第40條
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稱之爲其他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而合夥企業的債務責任由合夥人承擔,其並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3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1992〕22號)第4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