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是否屬於合夥制企業

私募基金是否屬於合夥制企業

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不僅只有合夥制。私募基金根據組織形式主要有:

1、契約型基金。指未成立法律實體,而是通過契約的形式設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資者和其他基金參與主體按照契約約定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2、公司型基金。指投資者依據《公司法》,通過出資形成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行或者通過委託專門的基金管理人機構進行管理,投資者既是基金份額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3、合夥型基金。指投資者依據《合夥企業法》,成立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