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人泛指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或自然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普通合夥人出資比例,是沒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的,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決定出資的多少,另外,處理有出資義務以外,合夥人還具有信義義務、遵守協議義務以及其他的一些義務,也是要遵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七條 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普通合夥人泛指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或自然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普通合夥人出資比例,是沒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的,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決定出資的多少,另外,處理有出資義務以外,合夥人還具有信義義務、遵守協議義務以及其他的一些義務,也是要遵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七條 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