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房落戶需要誰同意

使用權房落戶需要誰同意

使用權房落戶需要誰同意,說明如下:

使用權房落戶是需要所有同住人同意的。使用權房和產權房不同,使用權房有的是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該房屋戶口本上的所有的人都必須要到場簽字,而且如果這套房屋是通過拆遷得來的,原拆遷協議上的安置人口也必須到場簽字。如果原拆遷協議丟失,可以找原拆遷單位補辦,原拆遷單位如果撤銷,可以找其上級單位補辦,原拆遷協議上的安置人口如有死亡,必須出示死亡證明。使用權房是計劃經濟和住房分配體制下的產物,俗稱公房。該房屋的產權屬於國家或集體,不過,這項使用權是從所有權分離出來的一項獨立的財產權,允許使用權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範圍內通過一定方式轉讓或交換房屋使用權,所獲收益扣除應繳稅費後歸使用權人所有。相對而言,參與使用權交易的公房在產權上存在更多的不確定性,提供的法律依據不夠嚴謹、不規範,容易留下一些隱患。這使多數產權清晰的公房更傾向於尋求產權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