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夫妻間的共同債務的有: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等。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