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行爲主要有哪些類型

締約過失行爲主要有哪些類型

依照我國合同法》第42、43條規定,締約過失行爲主要有以下四種類型: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祕密;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