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國《合同法》第42、43條規定,締約過失行爲主要有以下四種類型: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祕密;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