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爲屬於締約過失行爲

哪些行爲屬於締約過失行爲

屬於締約過失行爲的有: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在訂立合同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在訂立合同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