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爲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
三、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
四、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爲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締約過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合同法》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爲(《民法典》於2021年1月1號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