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發工資可以直接走人嗎

公司不發工資可以直接走人嗎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