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交通事故傷殘鑑定

如何申請交通事故傷殘鑑定

交通事故受傷致殘並需要進行傷殘鑑定的,必須是在治療終結後,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鑑定申請書後30日內作出傷殘鑑定,並製作傷殘鑑定結論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向當事人推薦鑑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鑑定結論書出具後,如果當事人對傷殘鑑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後15日內,以書面的形式向上一級鑑定機構申請重新鑑定。這裏的當事人指的是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鑑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鑑定的決定,並將重新鑑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鑑定的結論爲最終的決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辦案的交警機關或其上一級機關直接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無須事先通知其他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