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程序是:1、拆遷人取得徵地以及規劃等批准文件,然後經申請由區縣建委發佈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公告;2、拆遷人擬定、報批、公佈拆遷實施方案;3、拆遷人向區縣建委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4、區縣建委審覈發證,併發布拆遷公告;5、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