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體人格權的限制是什麼

民事主體人格權的限制是什麼

對民事主體人格權的限制是: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爲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爲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例如:爲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或爲了科學藝術上的目的,或爲了宣傳報道而製作和使用公民的肖像,可以不徵得公民同意,但同時不應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但爲了職務上的目的或者公共利益而依法制作,使用他人肖像的,則無須通過本人同意,如通緝逃犯,張貼尋人啓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