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拆遷補償誰有權分割

公租房拆遷補償誰有權分割

有權分割公租房拆遷補償款的分類:

1、戶口限制: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住處的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並且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2、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具有住處的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爲同住人。

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後,一般無權再主張其他公租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3、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無住處的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有權分割。

法律依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