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房承租人可以是外籍嗎

使用權房承租人可以是外籍嗎

使用權房承租人可以是外籍。使用權房承租人是指與該房屋所有權人或代管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並依法取得使用權房租賃憑證的承租人,可以是外籍人員。按照規定,如果承租人全家戶口遷離本市、全家出國(境)定居,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應當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國(境)定居的,應當同時按規定調整租金標準。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應當在承租人要求辦理受配房屋或者承租權轉讓、交換、租賃戶名變更手續後15日內發放《租用公房憑證》。《租用公房憑證》是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建立租賃關係的合法憑證。承租人憑《租用公房憑證》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戶籍手續。

另外,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租賃當事人應當使用市房地資源局制訂的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高不超過20年。出租人應當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關調配文件後15日內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公有居住房屋租賃,應當使用市房地資源局統一印製的《租用公房憑證》。對未發放《租用公房憑證》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補發。對已發放《租用公房憑證》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換髮。